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廖隆盛被 告 寒林寺法定代理人 沈榮南原告與被告寒林寺間請求撤銷信徒代表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