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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淑如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