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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美琪相 對 人 張明輝關 係 人 蘇月娥

張明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定蘇月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明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張明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及關係人均當庭捨棄抗告權。

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裁判日期:201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