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美琪相 對 人 張明輝關 係 人 蘇月娥
張明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定蘇月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明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張明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及關係人均當庭捨棄抗告權。
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