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 請 人 鄭秀琴
1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檢附多元化繳費單)
二、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併提出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上開親屬之同意書及願擔任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