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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 請 人 鄭秀琴

1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檢附多元化繳費單)

二、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併提出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上開親屬之同意書及願擔任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