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徐士堯兼訴訟代理人 吳樹欉被 上訴人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余泰霖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余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