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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徐士堯兼訴訟代理人 吳樹欉被 上訴人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余泰霖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余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