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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繼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713號聲 請 人 洪興秦非訟代理人 廖國程關 係 人 周志昌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廖國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崙背鄉港尾村新鎮00號,於民國96年11月8 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周志昌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 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現已年紀老邁,且體弱多病、行動不便,實無法繼續擔任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故聲請准予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同法第145 條第2 項、第3 項、14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現因年歲已大,行動不便,實無能力繼續擔任此職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案卷查核無訛,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 月00日出生,現已高齡86歲,而聲請人既已無意且無心力擔任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則由其繼續擔任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恐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亦難期待其善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是認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院既已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則依上揭規定,本件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徵詢關係人周志昌地政士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其具狀表示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1 紙附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人周志昌為執業之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無證據顯示其與被繼承人廖國雄所遺遺產間有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廖國雄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