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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2號聲 請 人 蔡清誥聲 請 人 蔡茂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高雄市○○區○○里○○路○○○○號11樓之2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路○○○號11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6 日所提之民事聲請狀,其聲請更正聲請人住址欄之部分,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