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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廖麗華即盈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盈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盈倉公司)因業務不振,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委任董事蔡順發為清算人,並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0

0 年3 月1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茲因清算人蔡順發已於102 年1 月29日死亡,然公司尚有未結清之銀行款項,需選任新清算人,又聲請人為蔡順發之配偶,為其法定繼承人,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其繼任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1

3 條所規定。是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得逕以該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或已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與其餘股東為清算人,毋須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合先敘明。

三、經查,盈倉公司前經經濟部100 年3 月1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上開函文在卷可稽,依法該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次查盈倉公司股東僅董事蔡順發一人,其前經股東決議選任為清算人,惟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該清算人於102 年1 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子女蔡明翰、蔡孟穎及配偶廖麗華等3 人,而其等皆未拋棄繼承,且均同意由聲請人廖麗華為清算人續行清算事務等情,亦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影本、選任清算人股東同意書影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蔡順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件在卷可佐,則盈倉公司唯一股東即清算人蔡順發雖尚未完成公司清算事宜即死亡,然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其繼承人之一即聲請人為盈倉公司之清算人;又聲請人另檢具公司資產負債表、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