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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慧如即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0

2 年5 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公司資產有土地尚未出售,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檢附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報清算展期卷宗審查無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02 年5 月28日起展期至102 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