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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曉明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且欠缺下列應補正之文件: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暨簽到簿、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該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102 年6 月4 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2 年6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亦未補正上開資料以供本院審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