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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許文良即台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96年4 月25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許文良為清算人,嗣經報請經濟部以96年4 月2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函影本、公司股東名簿影本、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股東會簽到簿)、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送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股東會簽到簿)、催告報明債權之報紙公告3 份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