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吳文才即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2 年8 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影本、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之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