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郭瑞郎即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00 年3 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嗣經股東臨時會議於102 年7 月18日選任聲請人郭瑞郎為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函影本、公司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附股東出席簽到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正本、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冊送監察人審查書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股東會會議記錄(附股東出席簽到表)、催告報明債權之報紙公告3份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