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王天南即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本件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1 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並選任聲請人王天南為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7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業於102 年7 月31日清算完結,並檢具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102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股利憑單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無應補徵營業稅額函文、經股東會承認結算表冊之股東同意書正本、公告催告申報債權之登報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