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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楊曉佩即京品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京品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嗣經報請經濟部於102 年2 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公司解散登記在案,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3條第1 項、第79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另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京品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審查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