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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王天南即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全體股東同意,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決議解散,經報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1 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王天南為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股東名冊、股東同意書正本、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