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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 請 人 吳有能相 對 人 王彥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8 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吳蔡查某囝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8月27日起至90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0年11月27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0年9 月6 日向原債權人借用500,000 元,詎屆期未清償。又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黃美良,第三人黃美良復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黃尚偉,亦已由地政機關分別於91年3 月8 日、95年10月26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嗣後於本院100 年司執字第3443

4 號受償債權原本300,000 元,今尚餘債權原本200,000 元未清償。而第三人黃尚偉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2 年5 月30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本票、虎尾郵局第000126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82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四湖鄉 │林厝寮│ │0000-0000 │旱│1995.00 │2057分之1000 │王彥鴻應有部分1000/2057 ││0│ │ │ │ │ │ │ │ │ ││1│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