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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坪內経男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坪內経男為台灣統一能科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統一能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統一能科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其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且其亦同意擔任台灣統一能科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9號函影本1 份、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日文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保存簿冊明細表一件為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裁判案由:指派帳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