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婚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林淑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成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下列事項,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應徵收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陳明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依據及事由,並提出相關之證據,俾利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