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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重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律魁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聲請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裁判案由:請求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