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張惠美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廖彩蘭等人間請求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20,000 元【(土地價金0000000 元x2/3)+ (建物價金0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42,75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