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蔡桂枝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廖彩蘭等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4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