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楊文榮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詹德勝間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 505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鎮宇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