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高金龍相 對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民國(下同)102 年02月26日遭緊急安置,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同年月27日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惟聲請人身心靈健康,係被逼迫於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治療,然行政院衛生署並未邀集專家學者與聲請人會談,僅憑書面資料判定聲請人須強制治療,認行政院衛生署有失職守,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 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罹患精神分裂症,於44歲時自行創業失敗後發病,當時出現被害妄想(有一位吳先生在迫害他,並派人監視他)、關係妄想(立委邱議瑩深愛他,並要跟他結婚)、失眠、情緒暴躁易怒等症狀,其後於47歲並認為住家對面的警察在監視他,曾至警局找警察理論,並開始認為路上行人出現吐口水或咳嗽都是在針對他或傳消息給他,會上前與人理論,曾因此被打,後來亦出現怪異行為,例如:半夜爬上屋頂拿石頭丟住家玻璃、吳先生和邱議瑩會發電波在他耳邊告訴他事情、電視上都在談論他的事情等,甚且於99年02月08日至101 年08月13日期間開始抱怨因服藥導致性功能障礙,因而開始拒藥等情形,有傷害他人之虞,經診斷結果有全日住院之必要,建議住院,故於102 年02月26日由相對人所屬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給予緊急安置,並通報為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申請強制住院,經行政院衛生署於同年月27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政府調閱聲請人甲○○相關病歷紀錄等件查明,有該府102 年03月18日府衛醫字第1020005799號函附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又本院於精神科醫師陳俊利面前訊問聲請人,聲請人陳稱:我和立委邱議瑩透過電視及報紙交往及聯絡,林志玲也是透過這個方式表示願意跟我交往;因為有人干擾我,對我吐口水、咳嗽,所以有和別人發生衝突;我不願意吃藥,因為我覺得會影響我性功能,我跟醫生說我沒有病,為什麼要吃藥,醫生強制我吃藥,我有被強迫的感覺等語,而精神科醫師陳俊利評估聲請人之精神分裂症,則認為雖與剛入院時相較有所改善,但會談時會站起來咆哮,原本不同意吃藥、打針,之後願意兩個禮拜打一次針,其症狀及危險性仍然高,有繼續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等語,有訊問筆錄足參。本院依調查結果,認聲請人所述交往之人物及方式均與常情有異,並參酌精神科醫師之意見、聲請人之病史及有傷害他人之虞的作為,認相對人雲林縣政府緊急安置及強制聲請人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