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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吳海水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慧娟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萬股及日鑫通運有限公司所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