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張琬菁即嘉凱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1,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