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張水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