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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王志呈

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斐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林侃伶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等事件,原告

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王志呈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原告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46,866 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5,40

0 元、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