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洪光玉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淑端間請求返還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0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