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麗瓊 住雲林縣○○鎮○○里○○○街○○○ 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送達代收人 林永山 律師住雲林縣○○鎮○○路○○○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