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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順清交通有限公司即大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原 告 榮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被 告 陳鴻儒 原住雲林縣水林鄉○○村○○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案由:給付欠費
裁判日期: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