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吳春美訴訟代理人 林秉毅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森泉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11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9,755 元(按本件經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原告主張因通行A 、B 土地時,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3,769,755 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769,7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原告僅繳納29,116元,尚不足9,2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