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碧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維培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叄佰伍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叄元(5,517.22×650 =3,586,19
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