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8號聲 請參加訴訟人 宙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發還保固保證金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9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