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訴訟代理人 吳文豐 吳碧娟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訴訟代理人 陳彥甫 詹勝宇林羣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