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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訴訟代理人 吳文豐

吳碧娟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訴訟代理人 陳彥甫

詹勝宇林羣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