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廖素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財正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陸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尚不足伍萬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