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翁銘訓訴訟代理人 詹淑蓉原 告 翁從文
翁銘樹翁銘宗廖翁彩雲翁含笑黃富永黃富昌黃優選黃霈綾被 告 翁慶豐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何佳蓉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