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7號原 告 李武勳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蘇素燕
劉素珠劉錦霖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蘇萬全被 告 蘇誌維
蘇誌燦王蘇靖涵蘇誌英陳登枝陳惠英蔡陳惠菊陳昭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