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萬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武勳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09月17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元(2323平方公尺×1,200 元/ 平方公尺=2,78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