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被 告 江明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