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定桂
林啟文王欣如魏世鑫(即魏謝宰之繼承人)魏世明(即魏謝宰之繼承人)魏伶如(即魏謝宰之繼承人)魏麗玉(即魏謝宰之繼承人)魏麗華(即魏謝宰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滿等3 人間請求撤銷執行程序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64,8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魏世鑫等5 人部分為新台幣10,747元、游定桂等3 人部分為新台幣9,613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