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曾明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明察間請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提出繕本1 份,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吳福森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