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曾明男被 上 訴人 曾明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 年4 月2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 年4 月30日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派出所送達,上訴人並於103年5月1日具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蔡鎮宇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