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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號原 告 曾明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6,25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6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裁判日期: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