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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游啓

李連財李春田李明三李豐裕李俊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李游啓、李連財、李春田、李明三、李俊寬、李豐裕就關於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H部分383 平方公尺、編號I部分416 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8,800 元【計算式:(383㎡+416 ㎡)×1,200 元=95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上訴人李游啓就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19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28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34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77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147 平方公尺、編號J部分56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433,200 元【計算式:(19㎡+28㎡+34㎡+77㎡+147 ㎡+56㎡)×1,200 元=43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上訴人李連財就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 年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G部分14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94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129,600 元【計算式:(14㎡+94㎡)×1,200 元=12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