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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王德財訴訟代理人 王文祺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賢、廖俊宜、廖俊一、廖俊佳、廖坤龍等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23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72,180 元(計算式:6,500 ×1,191.44÷2 =3,872,18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原告僅繳納17,236元,尚不足22,1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契約
裁判日期:201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