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號上 訴 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秋、許進益間因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