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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王清泉

王明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蘇慶和

蘇世澤陳國仲陳世川蔡豐名蘇臆中蔡青松蔡成宗蔡慶瑞蔡振芳蔡宜佳蔡承傑蔡益銓蔡益洽蔡蘇金菊楊陳金玉陳金珠陳金美蘇林彩蓮蔡林青林翠紅蔡銘芳蔡嘉信陳林淑惠劉嘉安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玉梨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賢被 告 王柏山

王柏生王柏林王柏祥王柏東王碧珠王麗珠蔡蘇素猜蘇素月黃蘇滿足蘇燕玉羅景耀羅瓊妃羅紫吟王文其蔡蘇秀卿蘇碧月蘇玲玉蘇麗安蘇宥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