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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聰億律師即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於公告15日內無人異議,聲請人已據分配表將破產財團按應分配之比例分配完結,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前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裁定認可,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復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完畢,有匯款單據等件可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破產程序自應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