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聰億律師即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清理變賣,與第一次分配餘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8,653,343元,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於優先償還財團費用後,餘款依普通債權各金額比例分配,爰依法製作第二次分配表,聲請認可並公告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芳宜